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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自行车“变”摩托车? 消保委提醒购买时需明辨

2024-11-03 02:28:55      点击:456

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(记者郑铁峰)前不久,变贺先生在浙江嘉兴海宁市某车行购买了一辆“电动自行车”,电动由商家代为上牌。自行4月27日,车摩贺先生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托车交警认定该车属于电动摩托车,消保醒购需明需要考取驾驶证及购买保险。委提贺先生认为商家未事前告知,变遂向海宁市消保委投诉,电动要求退车退款。自行

接到投诉后,车摩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,托车了解相关情况。消保醒购需明商家表示,委提在销售过程中已明确告知贺先生该车的变类别,且已签订承诺书,承诺书中明确写明:电动摩托车车主上路行驶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购买保险,贺先生是签字认可的。除此之外,开具给贺先生的票据上也注明了车子的型号及类别,商家认为其已尽到告知义务,因此不同意退车。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消费过程后,与贺先生进行了沟通,为其讲明相关法律法规,认为商家事先已告知清楚,贺先生是在完全了解该车具体信息的情况下购买的。同时,消保委工作人员也向贺先生建议,应该在购买前了解一些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的简单常识,掌握基本的辨别能力,选择自己需要的车型。

那么作为消费者,该如何区别电动车与电动摩托车呢?根据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(GB17761-2008),电动自行车需要有脚踏骑行功能,最高速度不能超过25km/h,整车质量(含蓄电池)不超过55kg,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,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;而电动摩托车没有脚踏行驶功能,车速大于50km/h,电机功率大于4KW,属于机动车,需要取得驾驶证后方可上路。

为此,海宁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,在选购时分清车辆类别,查看车辆相关证件,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车型。作为经营者,应当履行告知义务,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责任编辑:游婕上一条:青岛市消保委携手摄影行业协会共促行业健康发展下一条:湖南省消保委倡议:树立绿色消费理念 抵制过度包装行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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